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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阿兰姐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A7QDWE7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进民村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5〕8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据现场笔录、相片、实物和当事人管理人员(受委托人)罗赞供述,涉案16个品种烟草制品是当事人零零散散的从桂岭镇各个不同的店进的货,具体是从哪个商店进货、进货数量都记不清楚了。涉案16个品种烟草制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进销价格分别是:(1)84mm芙蓉王(硬)以220元/条出售,剩余0.6条;(2)84mm真龙(软娇子)以60元/条出售,剩余0.7条;(3)84mm红河(硬)以70元/条出售,剩余0.4条;(4)84mm金圣(庐山)以70元/条出售,剩余0.3条;(5)84mm白沙(硬精品二代)以100元/条出售,剩余0.8条;(6)84mm黄金叶(金满堂)以100元/条出售,剩余1.0条;(7)84mm贵烟(新贵)以100元/条出售,剩余1.0条;(8)84mm玉溪(软)以200元/条出售,剩余1.0条;(9)84mm黄鹤楼(硬金砂)以150元/条出售,剩余0.7条;(10)84mm双喜(软经典)以110元/条出售,剩余0.6条;(11)84mm真龙(祥云)以120元/条出售,剩余0.4条;(12)84mm真龙(鸿韵)以170元/条出售,剩余0.2条;(13)84mm真龙(轩云)以145元/条出售,剩余0.8条;(14)84mm利群(新版)以160元/条出售,剩余0.7条;(15)84mm真龙(起源)以210元/条出售,剩余0.3条;(16)84mm双喜(硬经典)以130元/条出售,剩余0.4条。 经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阿兰姐商店在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进民村路口的经营地址处经营上述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关于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的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应以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2025年广西在销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中建议零售价为基础,参照当事人所供述的卷烟零售价计算。因执法人员未查获其它数量的上述涉案烟草制品情况,当事人也未提供上述烟草制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材料,上述烟草制品销售情况无法统计,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结合现场笔录、相片、涉案烟草制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本案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按照经当事人供述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草制品数量和销售价进行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合计是1299元。(详见《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阿兰姐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16个品种烟草制品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16个品种烟草制品的进销记录,上述16个品种烟草制品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结合现场笔录、相片、实物以及当事人供述,本案当事人违法销售烟草制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视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此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涉案16个品种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认定其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以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1299元)40%即519.6元的罚款。
519.6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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