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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向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6634165685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禹州市颖川办事处华夏大道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豫1081民初97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
禹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豫1081民初97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禹州市人民法院
3
2024-12-19
(2024)豫1081民初97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
禹州市人民法院
4
2024-10-31
(2024)豫1081民初83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戚**
禹州市人民法院
5
2024-09-20
(2024)豫1081民初74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禹州市人民法院
6
2023-12-0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娄**
禹州市人民法院
7
2023-11-23
物业服务合同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朱**
禹州市人民法院
8
2021-10-29
(2021)豫1081民初73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禹州市人民法院
9
2021-08-04
(2021)豫1081民初5283号
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1-08-04
(2021)豫1081民初5282号
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7
2021-11-01
(2021)豫1081民初73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7
2021-10-29
(2021)豫1081民初73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27
2021-10-22
(2021)豫1081民初73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7
2021-11-03
(2021)豫1081民初73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19
2021-02-02
(2020)豫1081民初298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潘**、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8874.6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9-18
2021-08-12
(2021)豫1081民初53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18
2021-08-04
(2021)豫1081民初5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18
2021-08-04
(2021)豫1081民初52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5-12
2021-04-22
(2021)豫1081民初12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24
2021-03-09
(2021)豫1081民初12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2024﹞63号
经查明,2022年开始御湖湾小区业主陆续开始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小区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截止到2023年12月12日御湖湾小区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共计有74台,当事人只是向御湖湾小区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提供了场地和电源,当事人从2022年开始向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收取的电费为每度0.92元,2023年8月份当事人把地下车库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从之前的0.92元每度调整为0.8元每度收取,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收取御湖湾小区业主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电费时向该小区业主出具的有收据。按照发改价格(2014)16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御湖湾小区业主收取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应当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当事人从2013年开始向御湖湾小区业主收取的水费为每吨2.85元。当事人在收取御湖湾小区地下车库业主新能源汽车自备充电桩的电费和水费时均已超出政府定价,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禹市监提【2023】1215号,因当事人未保留向御湖湾小区业主收取的水电费的相关票据,有的收据销毁,没有建立水电费的收费台账和明细,因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该公司向御湖湾小区收取水电费的收费明细及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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