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翼步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青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M61A26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王界村69幢1单元2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5﹞20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9日,被处罚人义乌市翼步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杯子以及使用他人已注销的商品条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1493元;4.罚款5000元。另当事人使用他人的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8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1493元;4.罚款5000元。另当事人使用他人的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8000元。
13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