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呈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楼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H6JB94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兰海村市场新区15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90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授权许可及未取得相关认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组织生产了线体和插头上标有相关认证和注册商标的插头电源线2100根,违法经营额共计6300元。上述插头电源线尚未及销售,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购买了一台托盘堆垛车。该托盘堆垛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在未办理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将该设备投入使用。上述设备作为工具不单独产生利润,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的上述设备已经检验合格并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授权许可及未取得相关认证的情况下在插头电源线上标注相关商标和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认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插头电源线2100根、配套的插头模具1块、配套印字轮1块;二、罚款4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1台托盘堆垛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述罚款合计7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授权许可及未取得相关认证的情况下在插头电源线上标注相关商标和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认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插头电源线2100根、配套的插头模具1块、配套印字轮1块;二、罚款4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1台托盘堆垛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述罚款合计70000元。
10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2
余市监处罚﹝2023﹞101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份开始,在未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标有“”注册商标的插头电源线,生产过程为用拉线机和字轮拉好线体,用注塑机和标有“”注册商标的模具注塑插头。截至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共加工标有“”注册商标的插头电源线2800根,每根生产成本为1.68元,包括线材1.2元,插头0.4元,浸锡0.08元。其余2500根电源线已于2023年8月13日销售给娄某某,每根售价1.8元,现场剩余300根。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5040元,违法所得300元。另查明:“”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自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完成,注册号1747985,核准使用在第九类电气通用原件。另查明:NINGBOQIAOPUELECTRICCO.,LTD即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者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标有“”注册商标的电源线300根,模具1块,字轮1块。二、罚款15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12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