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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老李熟食熟客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给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5MA0JEKARX1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城区居民办事处万佛洞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罚〔2025〕23号
宁武县老李熟食熟客店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皮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二项“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结果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委托书一份。 3.实际经营者刘雪梅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 4.接受询问调查人实际经营者刘雪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480元);2.处罚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元)。合计罚没款:3380元
29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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