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春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14AM8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433号楼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71号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6年年度检查计划对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433号楼1号商服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其店内“金锣小福肠”(商品执行标准为GB/T 20712-2006、GB/T2726-201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423060202065,生产商为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址为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47号,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保质期90天)正在售卖,但并未明码标价,现场共发现10根。当事人上诉行为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树艳进行询问调查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龙博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金锣小福肠”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未放置价签,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已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4-27
2
七市监处〔2023〕5003号
2023.10.30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经营者:姚春旭)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未经计量检定,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之规定
罚款300元
3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3
七市监处罚[2023]5003号
经过对案件相关人员询问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审查,基本认定事实如下: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相关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主体资格。
5. 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检查照片二张,证明该店正常营业。
6. 当事人计量器具检定前和检定后照片各一张。
证明当事人在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事实和检定后证明该计量器具合格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