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春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14AM8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433号楼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2023〕5003号
2023.10.30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经营者:姚春旭)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未经计量检定,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之规定
罚款300元
3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2
七市监处罚[2023]5003号
经过对案件相关人员询问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审查,基本认定事实如下: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相关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主体资格。
5. 七台河市新兴区佳和超市检查照片二张,证明该店正常营业。
6. 当事人计量器具检定前和检定后照片各一张。
证明当事人在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事实和检定后证明该计量器具合格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