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局直统一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91MU38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鹤王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4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1998年8月开始经营九三局直统一食杂店,主要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日用百货的销售。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8日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5袋卤门家族牌鲜卤藕片(香辣味)、2袋卤门家族牌鲜卤藕片(黑鸭味),这些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依然在货架上销售。
卤门家族牌鲜卤藕片(香辣味)是今年4月1日当事人在哈尔滨到外区百特米多多食品经销部进货的,一共进货了5袋,该藕片是湖南众人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是2025年3月14日;保质期:6个月,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24天,该鲜卤藕片购进价格是3元/袋,销售价格是3.5元/袋,到案发之日没有售出。卤门家族牌鲜卤藕片(黑鸭味)是当事人今年4月1日在哈尔滨到外区百特米多多食品经销部进货的,一共进货了5袋,该藕片是湖南众人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是2025年3月1日;保质期:6个月,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38天,购进价格是3元/袋,销售价格是3.5元/袋,到案发之日售出了3袋。
由于当事人是零售食品,在销售时并未出具票据也无销售账册,也不记得售出的3袋鲜卤藕片(黑鸭味)的销售时间,无法说清楚该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共计2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基本情况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供应商资质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真实情况;
6、进货票据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真实情况;
7、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真实情况;
8、当事人店铺牌匾照片和店内经营情况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店铺经营的真实情况;
9、当事人销售鲜卤藕片价格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鲜卤藕片的售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由于无法确定违法所得,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货值为24.5元,故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