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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恩硕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成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4DM5GU7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合苑101栋1单元1层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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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69号
涉案产品1瓶“白云边42度20年白酒(500ml/瓶)”和16瓶“白云边42度12年白酒(500ml/瓶)”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商品系当事人2026年1月22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通过现金购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业务员信息,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标价为“白云边42度20年白酒”398元/瓶;“白云边42度12年白酒”85元/瓶。当事人购进以来涉案产品没有销售记录,参照《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75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4日开始经销预包装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市监责改百[2026]0128号),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补充办理,完成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白云边42度20年白酒(500ml/瓶)”1瓶和“白云边42度12年白酒(500ml/瓶)”16瓶;(二)罚款人民币1758元整。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白云边42度20年白酒(500ml/瓶)”1瓶和“白云边42度12年白酒(500ml/瓶)”16瓶;罚款人民币1758元整;警告。
1758.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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