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吉宏强家庭农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建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MA2JJG6E8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甲子村童子冲自然村(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农(农产品)罚﹝2025﹞第000033号
当事人安吉宏强家庭农场于2025年7月2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甲子村实施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2000.00元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