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综合市场海良水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立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5QTT25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伊通镇综合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营所不罚〔2024〕80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综合市场海良水果商店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一共购进30箱约780斤,每斤购进价格2.5元,销售价格3.65元,销售数量780斤,该香蕉是从辽源市西安区大勇香蕉水果批发部购进的,该商店有营业执照、购进票据,该商店索要了上述相关资质材料,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于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商店并不知情。
2024年6月24日接到县局食品、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分批意见单,在省厅组织食品抽检中发现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宏福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其所提供的进货票据表明,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综合市场海良水果商店提供。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SYJSP240148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其行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索要了相应资质票据,进行了进货查验,经营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综上,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