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利众益生活用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书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25MAA7C74T9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罗城县乔善乡乔善粮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市监处罚〔2023〕159号
2023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5月24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RW107301FBW001601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告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6月7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7日)已销售完毕,无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整(¥13.00元);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零壹拾叁元整(¥3013.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