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DBL288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站前区7号地块太阳城4幢101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6
(2025)浙0702民初13869号
合同纠纷
张**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4
(2025)浙0703民初87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金华八素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6
(2025)浙0702民初159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天津领梵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9
(2025)浙0702民初13869号
合同纠纷
张**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9
(2025)浙0702民初13869号
合同纠纷
张**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6
(2025)浙0702民初9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周国便利店
王**,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7
(2025)浙0702民初27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金华市安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7
(2025)浙0702民初265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金华市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3
(2024)浙0702民初73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金华市安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02
(2024)浙0702民初3522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郭**
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2
2024-01-29
(2024)浙0703民初40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杨**、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08
2022-02-23
(2021)浙0703民初538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01
2021-01-13
(2020)浙07民终47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7
2020-07-18
(2020)浙0702民初44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杨**等与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9668.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638号
当事人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1961*********202*****78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 ********************。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08
2
金路政罚﹝2025﹞2831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09时30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东区孝顺镇孝孔线余店村检查时发现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陆元整。
1776.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3
金路政罚﹝2025﹞2827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02日12时34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小高线K0+975检查时发现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973.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5-09-04
4
金路政罚﹝2025﹞2827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02日12时34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小高线K0+975检查时发现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1116.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5-09-04
5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706号
当事人金华市帆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10
6
金路政罚〔2024〕40J224
2024年5月6日15时2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S317线K13+8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G68596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经引导该车至灵马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现场人员是雷振良。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38.2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该车为3轴自卸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2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2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元整。
261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6
7
金运政罚〔2023〕21J133
2023年8月10日10时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段书高、汤韩臻在雅畈-安地北往南方向新畈村路段巡查时,发现由周建治驾驶的车号为浙G68595自卸货车从万达运输渣土到新畈,该车右侧三轴轮胎磨损严重,并有部分破损。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周建治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周建治驾驶浙G68595自卸货车涉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其行为涉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要求。
警告。
-元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