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董干瑞海缘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世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KU8WK9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新队社区新队街道李世海自有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4〕1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后在麻栗坡县董干镇新队社区新队街道李世海自有房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今。
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严格对其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自检自查,导致当事人购进的预包装食品(满家欢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21瓶、玉满园香罗平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9瓶、土鸡精复合调味料25袋(500克为15袋、1千克为10袋))(详见附表:超过保质期食品信息统计表)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其货值金额共计1195.00元。至2024年4月1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无证据证明上述待售的4个品种55瓶(袋)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附表:超过保质期食品信息统计表
序号 1 2 3 4
品名 满家欢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 玉满园香罗平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 土鸡精复合调味料
生产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2022年04月11日 2022年08月01日
保质期 18个月 18个月 18个月
净含量 750毫升 750毫升 500克 1千克
生产商 昆明嘉讯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圣佩经贸有限公司 乐陵市辛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号 SC10253011144794 SC10253011103351 SC10337148101488
购进时间 2023年1月 2023年1月 2022年9月29日
供货商 西畴县兴街富源商贸 西畴县兴街富源商贸 文山市景伊食品经营部
购进数量 24瓶 1件(12瓶/件) 1件(15袋/件) 1件(10袋/件)
购进价格 17.50元/瓶 215.00元/件 190.00元/件 190.00元/件(19.00元/袋)
售出数量 3瓶 3瓶 - -
销售价格 25.00元/瓶 25.00元/瓶 13.00元/袋 25.00元/袋
超期后售出
数量 - - - -
违法所得 - - - -
查获数量 21瓶 9瓶 15袋 10袋
货值金额 525.00元 225.00元 195.00元 250.00元
备注 填写内容标“-”的系无法查证的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4个品种55瓶(袋):(1)满家欢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21瓶;(2)玉满园香罗平菜籽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9瓶;(3)土鸡精复合调味料25袋(500克为15袋、1千克为10袋);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