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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亮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31339213X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4号3栋1单元1层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3
(2024)新3201民初35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
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人民法院
2
2024-06-24
(2024)新3222民初7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税*
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墨玉县人民法院
3
2024-05-08
(2024)新3222民初7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税*
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墨玉县人民法院
4
2024-04-09
(2024)新3222民初7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税*
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墨玉县人民法院
5
2023-09-11
(2023)新3201民初16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
和田市人民法院
6
2020-08-31
(2020)渝0120民初17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x**,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08-31
(2020)渝0120民初17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何**,李**,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8
2020-05-26
(2020)渝0120民初17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何**,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0-05-25
(2020)渝0120民初17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李**,何**,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10
2019-11-12
(2019)新3222民初7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
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5-28
租赁合同纠纷
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30
2024-09-18
(2024)新32民终13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税*、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05
2024-04-28
(2023)新3201民初42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10
2022-07-20
(2022)新3222民初15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6
2022-04-18
(2022)新3222民初2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税国沙、税洋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5-01
2022-04-09
(2022)新3224民初19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何**、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27
2020-11-09
(2020)新3222民初10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与邓*、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8-27
2020-06-23
(2020)渝0120民初17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何**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70号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2022年6月30日第20号记账凭证发现你公司取得恒信合创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发票代码:6500221130,发票号码:07864958-07864987,金额:2648672.49元,税额:344327.51元,价税合计2993000.00元。),并将上述发票计入“原材料”,2022年6月30日50号记账凭证显示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入账核算。2022年6月29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尾号(尾号9691)向恒信合创转账2993000.00元,当日恒信合创转账至股东邢凤兰1000000.00元、法人王舒程1193700.00元、股东胡永军500000.00元。从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4日从上述三人个人账户分别转账至犇犇农牧法人胡江苏、股东郁中渠、程金革(1号地施工方)、邵尚春(程金革老婆)个人账户共计2667459.00元。合计资金回流2667459.00元,回流比例:89.12%。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法人韩亮、项目经理李忠、程金革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反映,你公司与恒信合创无实际货物交易,无法提供货物流、运输相关信息。综上,你公司与开票方未发生真实业务,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993000.00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2022年6月30日第2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证据2.和田市公安局移交虚开发票线索函及相关资料;证据3.建河建设法人韩亮、项目经理李忠询问笔录,建河建设提供协议及情况说明;证据4.程金革询问笔录;证据5.调取程金革、邵尚春、郁中渠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资金流水;证据6.资金回流图;(二)应补缴税费情况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综合上述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3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648672.49元,税额:344327.51元,价税合计2993000.00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扣除凭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全部转出,按所属期补缴增值税,并同步计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510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23
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经立案查实,你单位施工的民丰县委党校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拖欠劳动者报酬。2026年1月27日,我局依法向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民人社罚字〔2026〕第01号),要求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改正指令书7个工作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报酬,但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对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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