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梅川东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查锦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XR7Q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十里村4组23号(柳界路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301号
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9袋好麦滋鸡蛋面、5袋好麦滋龙须面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月以5元/袋的价格先后购进河南好麦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麦滋龙须面(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好麦滋鸡蛋面(生产日期: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各10袋,而后均以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好麦滋龙须面已经超过保质期185天,好麦滋鸡蛋面已经超过保质期79天。当日,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已过期的好麦滋龙须面、好麦滋鸡蛋面下架并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为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核实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具体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并销毁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6号
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29袋鸡精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山东金旦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7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鸡精30袋,尔后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核实:至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之日,鸡精已经超过保质期68天。当日,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已过期的鸡精下架并销毁。
因为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核实上述鸡精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数量和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