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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DFT2331E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街道北环路606号阳光曦华源小区8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区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4号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编号:〔2025〕第0315号),崔超、胡娟询问笔录各1份和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证实
30000.00元
张掖市甘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11
2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5﹞第0032号
你单位于2025年7月在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的行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位于甘州区北环路606号阳光曦华源小区8栋,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的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DFT2331E住所:甘州区北环路606号阳光曦华源小区8栋法定代表人:崔超职务:总经理你单位于2025年7月在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的行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位于甘州区北环路606号阳光曦华源小区8栋,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的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投入使用;证据二:建设单位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职工、此案的委托人赵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证明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2025年7月28号,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张掖市银尊国际酒店提升改造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及其《适用规则》第十一项类别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为轻微违法情形,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0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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