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洮南市龙达摩托车修理部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银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4WDCH8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瓦房村1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23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17较轻情形:“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属较轻情节,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较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17较轻情形:“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属较轻情节,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较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2
洮市监行罚字〔2023〕19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车的行为。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