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吕家调料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NUHLM1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正阳办东利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立即赶到“扎兰屯市吕家调料商行”经营现场,当事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其经营“星湖”乙基麦芽酚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及进货票据,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9桶(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1月3日和2024年10月9日)“广东省肇庆华宝星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星湖公司)”生产的“星湖”乙基麦芽酚(纯香)进行拍照取证。通过涉案产品外包装联系电话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通过微信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外观图片上传给华宝星湖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别, 2025年3月5日“华宝星湖公司”出具《乙基麦芽酚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星湖”乙基麦芽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及当事人经营者本人陈述,经营者在2025年1月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以每桶93元的价格购进10桶“星湖”乙基麦芽酚(纯香)、5桶“星湖”乙基麦芽酚(焦香)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采购上述乙基麦芽酚没有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无法说明供应者。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每桶110元的价格共销售5桶“星湖”乙基麦芽酚(焦香)、1桶“星湖”乙基麦芽酚(纯香)。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650元。
(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过办案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食品添加剂:“星湖”乙基麦芽酚9桶;
2.罚款:10,000.00元。
(二)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以上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食品添加剂:“星湖”乙基麦芽酚9桶;
3.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