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长源水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聪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H89XB4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舜宇路60-10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8
(2023)浙0281民诉前调5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小通食品配送中心
余姚市长源水果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80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从****处购进小台芒(芒果)21公斤,进价为***元/公斤。该批次小台芒(芒果)经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另查明,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芒果)销售价为17.6和19.9元/千克之间波动,根据当事人店内销售记录,该批次小台芒(芒果)与其他批次商品混杂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已无法查明,总体违法所得无法查明,但抽检买样共抽取3.12kg,价格为***元/kg,获利28.7元,故能查明的违法所得为28.7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该批次小台芒(芒果)检验报告。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的检测报告为上游水果批发市场快速检测报告,只针对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项目进行检测,该检验报告并非当事人在购进当日查验保存,是后续联系供货商补发。另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此前有相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目前未发现导致群众食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的事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芒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7元;二、罚款10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本局最终处理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8.7元;三、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芒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7元;二、罚款10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本局最终处理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8.7元;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