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博华自动售货机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1MAD6FX4E8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市社区街道泾河大道116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市监罚〔2024〕28号
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泾川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资料和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核查)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再次进行调查。现查明,何建伟于“2023年11月份,经泾川县魅生日用品店负责人蒋红生介绍添加微信昵称为:美女老板(微信号:bjp19881217),通过微信联系从该美女老板处购进保健食品“蓝魔”(10粒/盒)3盒,30粒,货值210元和“蓝蝌蚪”(10粒/盒)3盒,30粒,货值210元。综上,何建伟共购进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2个品种,6盒60粒,共计货值420元。于2023年11月11日,在其经营的“成人优品”店内给微信昵称为*盖的消费者销售1粒,收款60元。剩余59粒主动上交给泾川县公安局。经当事人确认,泾川县公安局随机取样10粒(“蓝魔”5粒、“蓝蝌蚪”5粒)向法定检验机构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鉴定,该保健品抽样检测结果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两个品种,剩余59粒保健品,除过抽样检验的样品10粒外,未销售的49粒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为60元。
1.对泾川县博华自动售货机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泾川县博华自动售货机店(个体工商户)你单位处以 22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6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2060元,大写贰万贰仟零陆拾元整。
22000.00元
泾川县市场监管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