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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特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福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059498237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地块)怡福园5幢5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30
2018-04-24
(2018)鲁0203民初391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贺**与昆明特鹏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税二稽罚﹝2023﹞111号
你公司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天猫,淘宝,京东销售商品,所经营店铺有3个,分别为:1.天猫-特鹏食品专营店;2.淘宝-阿鹏哥美食;3.京东-特鹏食品专营店。客户通过店铺相关平台付款下单后,你公司对应订单发出货物,从平台取得销售收入。通过从你公司电脑中店铺的淘宝平台,天猫平台,京东平台导出的销售订单数据为基准统计你公司检查期间的销售收入,全程有执法音像记录,同时与取得的支付宝账单数据、京东账单数据进行比对,确认订单数据与实际收款一致。经检查,你公司检查期所属各年度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如下: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0元;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0元;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0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3,980,528.73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1,708,830.69元;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6,746,919.43元;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6,742,921.23元;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5,302,248.57元;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7,380,568.80元;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3,226,747.08元。经检查你公司淘宝、天猫和京东店铺订单数据,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纳税申报表,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足额申报电商平台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你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对检查期间内电商平台订单收入数据进行了确认,法人杨福华询问笔录对检查期间内电商平台订单收入数据进行了确认,对该部分收入未足额申报、未全部在账上核算予以确认。经计算,你公司检查期间少缴税款如下:(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
对你公司所属2018年4月至2022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所属2017年至2022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598,651.2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2,574,511.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36,661.51元,印花税罚款18,495.36元,罚款合计25,328,319.56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的违法行为。
25328319.56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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