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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温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宪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560616348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老镇政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4
2019-05-16
(2019)黑10民终546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牡丹江市温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丁**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14
2018-11-16
(2018)黑1005民初1550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丁**与被告牡丹江市温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建罚决字﹝2025﹞第3001-1号
当事人牡丹江市温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3月19日对回头熟食店“随瓶安检”发现隐患后仅做出整改通知书,在隐患未整改的条件下仍旧向用户进行供气服务,并在后续“随瓶安检”过程中未采取书面告知等措施进行隐患整改。
当事人牡丹江市温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3月19日对回头熟食店“随瓶安检”发现隐患后仅做出整改通知书,在隐患未整改的条件下仍旧向用户进行供气服务,并在后续“随瓶安检”过程中未采取书面告知等措施进行隐患整改。违反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黑龙江省《裁量基准》之2410031号相关规定属于“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情形,处4万元罚款。
40000.00元
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6-26
2
牡市监处罚﹝2024﹞10051号
一、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及气瓶充装许可。 二、当事人2024年8月15日充装的编号为201055241气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要求。 三、当事人2024年9月8日充装气瓶58只,检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及手工记录的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33瓶气瓶有充装记录,25瓶气瓶无充装记录,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要求。 四、当事人2024年7月23日充装了9瓶气瓶未作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财务账册照片、气瓶充装网络平台照片、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西安区市场局出具的《关于牡丹江市温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说明》及《关于牡丹江市温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气瓶编码比对的情况说明》、委托协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处罚。
3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3
牡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13日充装的1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3)、8.4(4)规定,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电子识别码、未进行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记录,未上传电子充装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前安全检查记录、电子信息平台记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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