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白白龙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白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21MA0NDEJT5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大伙房嘎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科左市监处罚〔2025〕600017号
当事人承认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当事人自述因自身认识有限,没有意识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必要性,后由于店内事务繁忙,未来得及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因每次进货均能妥善保存相关进货票据,且进货厂家相关资质良好,食品保质期均在合理范围,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白白龙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店行政处罚。
2000.00元
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