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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利平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566979270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51号综合楼1005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1
(2025)浙0502民初906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涛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浙0110民初186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5-09-30
(2025)浙0783民初113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王**,东阳市昂天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5-08-05
(2025)浙0382民初11650号
债务加入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蔡**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5-07-02
(2025)浙0110民初186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5-06-30
(2025)浙1081民初72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7
2025-05-23
(2024)浙0102民初1222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5-08
(2025)浙0702民初3841号
合同纠纷
罗**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9
2024-09-20
(2024)浙0102民初1222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张**,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19
(2023)浙0111民诉前调56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曾**,柴**,杭州极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07
2023-12-06
(2023)浙0702执3653号
民事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26
2021-04-21
(2021)浙07民终5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王**、黄文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23
2020-12-10
(2020)浙0782民初858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与黄**、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29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5-07
2020-04-29
(2020)浙0702民初862号
王**与黄**、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1-10
2019-05-20
(2019)浙04民辖终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9-07-08
2019-04-01
(2019)浙0784执140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欧**、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4-23
2019-03-06
(2019)浙07民终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吴**、欧清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3-22
2018-02-01
(2017)浙0382民初124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三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20
2017-09-15
(2017)浙0106民初58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袁**、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建罚决字﹝2024﹞第000026号
当事人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浙江省缙云县锦湖湾实施了施工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整(¥60,822.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整(¥60,822.00)
60822.00元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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