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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汇发绿都鹤乡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金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CH3XFA8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长横街方正花园1#商住楼00单元01层000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44号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江县汇发绿都鹤乡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处于营业中,检查时发现:位于储存食品原料区摆放的(产品名称:包子皮原料,共2包,配料表:百钻泡打粉、安琪酵母、白糖,生产日期:2026年4月2日,保质期6个月,执行标准:Q/QGS0001S,生产许可编号:SC11123020306214,生产厂家名称:齐齐哈尔市冠硕食品有限公司,规格:5小包/袋,净含量:7250g。该店提供了进货票据、产品检测报告、厂家资质证明材料。该食品原料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未对百钻泡打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料进行展开标注,执法人员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了现场拍照并予以扣押。于2026年4月23日对龙江县汇发绿都鹤乡快餐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龙江县汇发绿都鹤乡快餐店(杨金英)于2023年5月18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于2025年5月19日办理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2302210060875,在龙江县龙江镇长横街方正花园1#商住楼00单元01层000102号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于2026年4月13日在齐齐哈尔市冠硕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商品,共计5小包/袋,用于食品加工使用,已使用3小包,剩余2小包,进价:150.00元。当事人承认,使用过该食品进行加工。但当事人无法确定使用该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具体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龙江县汇发绿都鹤乡快餐店使用的包子皮原料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1、没收包子皮原料共2包;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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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2
龙市监处罚〔2026〕43号
龙江县汇发绿都鹤乡快餐店(杨金英)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
1、没收包子皮原料共2包;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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