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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有忠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080614968A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花街1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劳务合同纠纷
宋*
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8
劳务合同纠纷
杨**
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8
劳务合同纠纷
周**
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4
(2025)宁0106民初36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徐有忠;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小平
裁判文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宁0106民初36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宋*
徐有忠;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小平;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5-10-31
1.判令上列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4200元;2.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一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小平;徐有忠
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4
2025-10-31
1.判令上列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000元;2.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一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宋*
徐有忠;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小平;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5
(2025)宁0106民初363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有忠;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小平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6
2025-09-26
(2025)宁0106民初363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小平;徐有忠;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2
劳务合同纠纷
周**
重庆京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德利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有忠;罗小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行政处罚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没有数据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