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德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4025748548659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西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2
(2023)宁0402民初74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宁夏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济宁京泽运输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税稽罚﹝2025﹞7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采用虚抵进项税额、少计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5249226.71元。
该公司采用虚抵进项税额、少计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税款5249226.71元(其中增值税2337425.39元,企业所得税2808811.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989.77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关于偷税、虚开的有关规定,应对该公司偷税、虚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该公司偷税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少缴的税款5249226.71元50%的罚款2624613.36元。如果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应为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对该公司偷税处以2624613.36元罚款。
3124613.36元
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30
2
平交罚﹝2024﹞42号
2024年3月6日,你公司指派刘岐驾驶宁DW6113号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石油甘肃省销售平凉分公司马峪口加油站装运1125.01升柴油(5桶),前往平凉电厂给装载机加油。你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宁DW6113号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你公司的行为在两年内初次擅自从事运输危险货物,违法程度一般,违法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加油票据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视听资料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30000.00元
平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