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鹿寨县源野燃气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献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5LW2WRX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大桥路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5〕210号
经查,上述涉案“灶帝?金属包履燃气管”,实际属于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上述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长度为“3m”,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经营者冯献生共同确认,该产品的长度确为3000mm。上述涉案产品的长度不符合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第5.3.9条“包覆管长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且总长度不应超过2000mm。”的要求。当事人陈述,共购进了10条上述涉案产品在店内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了5条。 当事人陈述,共购进了10条上述涉案产品在店内销售,标价为45元/条,至案发时,已销售了5条,但已销售的5条实际成交价均为40元/条。当事人陈述,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不记得从何处购进了上述涉案产品,没有做进货记录和销售台账。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25元(5×40+5×45);因上述产品的进货价格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获得多少销售利润无法查清。 在此之前,当事人没有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5条(3米/条)、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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