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埋斗螺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斯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MABQY21X8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董市镇洪治村一组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64号
经查,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称权利人)主张的"特定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名称、具体联系人、历史交易价格,产品需求规格、报价函等深度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积累形成,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该信息能为其带来稳定交易机会,具有现实商业价值;其通过与该类信息接触的员工(包括刘松)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设置数据库访问权限及对员工采取了保密培训等合理的保密措施。上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刘松(另案处理)在权利人任职期间,与权利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其对权利人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以刘松岳父张斯平名义注册成立。刘松负责全部经营决策,张斯平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实际经营。当事人成立的目的即在于利用刘松在权利人的职务便利,获取该公司客户资源以便利用。在2023年10月以来,通过电子邮件实施了将权利人商业机会输送至当事人的行为。
刘松利用权利人客户名单、报价策略等经营信息,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截获并转移客户建档需求,直接协助当事人建立业务关系。
2023年10月30日,刘松首先使用权利人企业邮箱(由刘松使用)xsb003@ydyj.net向权利人的长期客户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蒋某某邮箱ruihai,jiang@hscc.com发送了配件汇总报价邮件;同日,刘松又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斯平的名义,使用当事人邮箱15997566838@163.com向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同一负责人针对相同产品的当事人报价邮件。2023年10月31日10时18分56秒,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蒋某某通过ruihai,jiang@hscc.com企业邮箱发给权利人xsb003@ydyj.net(刘松个人使用)企业邮箱内容为“刘经理:您好!湖北埋斗螺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我司系统建档,请安排尽快完成填写。谢谢!”的邮件,刘松收到本应属于权利人跟进或知悉的商业机会后,未向权利人汇报或转交,于2023年11月5日16时48分19秒直接将该邮件转发给当事人15997566838@163.com邮箱。至2023年11月17日止,该邮箱6次与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蒋某某商谈价格框架,并在2023年11月7日,最终报送了主题“一、二期锅炉底渣输送设备配件报价(更新传动链条)”的报价邮件,并最终使权利人客户福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达成交易。经比对,该报价以权利人10月30日报价为原价,并分别作了下浮比例标注;且供货周期明显缩短。自本次交易后,该客户再未与权利人发生业务往来,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共向其销售产品金额达735440.00元。此前,权利人与该客户相关产品历史销售额为352025.00元。
当事人通过刘松掌握的权利人长期稳定客户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求信息,于2024年1月间伪造权利人《产品代理商授权说明函》,并向该公司出示。该份伪造函件使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误以为当事人已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了与权利人的合作,并将全部业务转移至你公司。至调查终结时止,权利人与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正常合作中相关产品历史销售额为 2141546.00元。业务转移后,当事人从该客户获得的同类产品销售额为566600.00元。
自2022年7月至2025年11月下旬,刘松在未从权利人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权利人的多名客户名单等信息,以当事人“业务员”身份直接进行客户开发与经营活动;将权利人由刘松经手的客户资源转移到当事人,当事人现已实现交易的12名客户中有8名客户系原权利人的客户,直接导致6名客户流失(侵权行为实施后未发生交易),2名客户部分流失(侵权行为发生后仅各发生一单交易,交易金额为1578000.00元);当事人全部销售额2288841.00元,而重合客户与当事人交易金额达1782861.00元,(重合客户之前与权利人交易金额为21257071.82元),重合客户销售占全部销售额的67%,共实现利润81789.68元,其中:2022年度净利润额为-24933.61元、2023年度净利润额为5868.34元、2023年度净利润额为-64094.93元、2025年度净利润额为164949.88元。
当事人明知刘松系权利人业务销售经理并掌握相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对其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用于本公司的经营活动。经查,自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与权利人67%重合的客户开展交易。经对当事人相关账册,发票等进行核算,认定其因本案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81789.68元;
2、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0.00元。
8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