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旭 | 注册资本:2089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784303172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85号6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0
(2024)苏民终8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闽中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宁波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10-17
(2024)苏民终8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闽中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宁波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3-05-0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禾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吉善永盛水务有限公司,蒋*,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叶*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3-06
(2023)浙0226民诉前调3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盛景佳院(宁波)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白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原水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5
2023-03-06
(2023)浙0226民诉前调3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盛景佳院(宁波)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白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原水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6
2022-08-17
(2022)浙02民终3485号
排除妨害纠纷
浙江绿水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原水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30
(2021)浙0203民初750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宁波原水有限公司
浙江绿水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8
2021-08-04
(2021)浙0203民初750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宁波原水有限公司
浙江绿水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宿迁市苏宿吉善永盛水务有限公司
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3-03-3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上海禾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8
2022-09-07
(2022)浙02民终348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宁波原水有限公司、浙江绿水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10
2022-06-27
(2021)浙0203民初750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宁波原水有限公司、浙江绿水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5-09
2016-07-20
(2016)浙0212民初3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任**、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20
2017-08-28
(2017)浙民申17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任**、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0-24
2016-10-24
(2016)浙02民终28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任**与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4584号
宁波市海曙XXX宾馆(普通合伙)(另案查处)于2016年至2017年在宁波市海曙区章水镇蜜岩村皎口水库地块内建设了一处多功能厅及其附属七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1067.23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1#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混合结构,位于多功能厅西北侧,呈长方形,面积为7.56平方米,作变电房使用;2#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位于多功能厅西侧,呈长方形,面积为174.86平方米,作厨房使用;3#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位于多功能厅北侧,呈长方形,面积为22.90平方米;4#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位于多功能厅北侧,呈长方形,面积为23.59平方米,3#、4#建筑物(构筑物)为多功能厅的进出门廊;5#建筑物为一层钢结构,呈长方形,面积为698.94平方米,作为多功能厅使用;6#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位于多功能厅南侧,呈长方形,面积为45.76平方米,作仓库使用;7#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简易结构,位于多功能厅南侧,呈长方形,面积为9.64平方米,作走廊使用;8#建筑物为一层混合结构,呈长方形,面积为83.98平方米,作厕所使用。经调查,宁波市海曙XXX宾馆(普通合伙)为该八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人及实际占有使用人,当事人宁波原水有限公司为宁波市海曙区章水镇蜜岩村皎口水库土地所有权人。经核实,上述八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八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1067.23平方米。
责令当事人宁波原水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八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1067.23平方米
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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