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广斌 | 注册资本:8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2608646811B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滨海县滨淮农场通河东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23
(2021)苏0922民初2703号
排除妨害纠纷
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
沈*,孟**
滨海县人民法院
2
2021-05-28
(2021)苏0922民初2703号
排除妨害纠纷
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
孟**,沈*,沈*,沈*
滨海县人民法院
3
2021-03-12
(2020)苏0922民初547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
吴**
滨海县人民法院
4
2020-12-24
(2020)苏0922民初5477号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
高**
滨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3
2021-03-17
(2020)苏0922民初5478号
租赁合同纠纷
5478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27
2018-12-15
(2018)苏0922民初58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406.76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19
2018-09-03
(2018)苏0922民初38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与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6-12-03
2016-12-03
(2016)苏0922民初3991号
保证合同纠纷
于**与江苏省国营滨淮农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9-24
2016-07-11
(2016)苏0922执异26号
江苏省国营滨淮农场与施**、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6-09-20
2016-04-29
(2016)苏民申125号
劳动合同纠纷
马**与江苏省国营滨淮农场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1-11
2015-11-11
(2015)盐民终字第291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高**、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4502.39元
民事案件
8
2015-11-11
2015-11-11
(2015)盐民终字第291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高**、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4502.39元
民事案件
9
2015-11-05
2015-11-05
(2015)滨民初字第07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与江苏省国营滨淮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7-21
2015-07-21
(2015)盐民终字第01767号
劳动合同纠纷
马**与江苏省国营滨淮农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盐滨﹞应急罚﹝2026﹞4号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滨海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滨淮农场“5·30”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外包作业方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滨淮农场“5·30”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外包作业方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苏应急规〔2024〕3号)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八十五条85-1部分“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滨淮农场“5·30”一般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事故,江苏省滨淮农场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罚,档次适用二档:“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档裁量阶次:“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对事故调查积极配合、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对事故善后处理妥善积极、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滨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