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丰泽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谦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577265417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妥睦村富春山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3
(2023)云0181民初1435号
劳动争议纠纷
成**
安宁丰泽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2
2021-11-05
(2021)云0181民初388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黄*
安宁丰泽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4
2023-05-12
(2023)云01民辖终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宁丰泽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宁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3﹞第11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涉嫌未按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案中。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23〕第116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四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八千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决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缴存到安宁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240106000004271001(县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地址:安宁市宁湖大厦2403室),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