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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源报废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飞诚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81MAA7B9YA4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凭祥市友谊关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东面(联合竞买地块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凭综合执法罚决字﹝2024﹞第0018号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凭祥市夏石镇友谊关工业园区广西电网崇左供电局220千伏谊祥变电站东南面进行建设“广西盛源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的“危废间”建设工程。“危废间”建筑面积217.44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15.44万元。经核实,“广西盛源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的“危废间”建设工程2024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至2024年5月建设完成,至今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鉴于该项目对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没有太大影响,房屋质量安全提前介入,房屋工程质量检测抗压强度满足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肆元(154400×6%=¥9264元)。
9300.00元
凭祥市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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