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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梁庄镇博大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汉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27MA453F8QX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内黄县梁庄镇政府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9
(2020)豫05知民初1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内黄县梁庄镇博大购物广场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20-09-10
(2020)豫05知民初19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内黄县梁庄镇博大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市监处罚〔2026〕X56号
经调查,内黄县梁庄镇博大购物广场于2026年2月7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老马酱菜商行购进的“千香汇龙”汇龙川味丁(酱腌菜)食品,名称:川味丁(酱腌菜)重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02035A;保质期:三个月,执行标准:SB/T 1043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1018401771,生产商:河南省刘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梨河镇刘楼工业区金光大道5号(工厂代码:5A)。2026年3月31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老马酱菜商行购进的“荆香酱菜”黄瓜什锦(酱腌菜)食品,名称:“黄瓜什锦”(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号:SC12242058150484,制造商:宜昌市荆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红花套镇荆门山大道(2号工业园内),净含量:计实称重,执行标准:GB-2714,保质期:三个月,生产日期:2026年3月27日。“千香汇龙”汇龙川味丁和“荆香酱菜”黄瓜什锦酱腌菜购进价格每箱都是60元10斤装,两箱共计120元。每箱都是计实称重的,每千克按6.6元散装称重销售。截止目前“千香汇龙”汇龙川味丁酱腌菜还有3斤没有销售,销售金额46.2元。“荆香酱菜”黄瓜什锦酱腌菜目前还没有销售。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针对问题下达了内市监当罚〔2026〕16-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内市监责改〔2026〕16-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在2026年4月9日前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负责人夏彩玲予以签收。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黄县梁庄镇博大购物广场负责人夏彩玲进行行政约谈,约谈事由:该购物广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约谈内容: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2、针对问题认真整改,深刻认识索证索票的重要性,(1)留存供货商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2)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被约谈人夏彩玲表示已充分认识到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并加强对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约谈内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单位责改情况进行检查,该购物广场于2025年10月16日从河南君吉胤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GOLDROAST”金味营养麦片(原味)食品,名称:“金味营养麦片”(原味),许可证编号:SC107440511006,制造商: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产品标准号:Q/STJW0002S,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3月02日。共购进了2箱(20袋),共计320元。每袋购进价格是16元,每袋销售价格是19.9元,已销售13袋,共258.7元,还剩7袋未销售。2026年2月7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老马酱菜商行购进的“熙宴斋”干坛紫菜食品,名称:干坛紫菜,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编号:SC12241018403721,产品标准号:GB/T23597,生产商:郑州熙哥家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中德产业园72-301,生厂日期:2026/01/01,保质期:2027/06/30,总重量:100克,净含量:90克,保质期:十八个月。共购进了1箱(10包),共计60元。每包购进价格是6元,每包销售价格8元,销售了6包,共计48元,还剩4包未销售。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夏彩玲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均都未能提供。当事人未按照2026年4月2日下达的内市监责改〔2026〕16-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完成责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8.1.7的规定:其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拒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内黄县梁庄镇博大购物广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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