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早食力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桑春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ACA38F2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王家坡正街23号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343号
2023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万州区早食力早餐店待售的油条(自制)进行监督抽检,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2023年5月31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4423001404)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2023年3月2日,当事人从淘宝平台上商家店名为“广西大海粮油”购买泡打粉500g,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油条时使用了上述泡打粉,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因天气气温较低,当事人担心油条炸熟后反硬,就将剩下的泡打粉投放在食品里。共制作油条(熟食)2.6kg,以25元/kg的价格卖给抽检单位1.2kg作为检验样品,以2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给不确定的消费者1.4kg。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和获取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要求是其法定义务,在明知或应当知晓经营食品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未依法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在生产制作油条(自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剂量投放食品添加剂,导致其生产经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