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优里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玉峰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4589354775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法库县依牛堡子乡前四家子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法市监处罚﹝2023﹞139号
2023年8月2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到关于当事人生产的芝麻酱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3210700216800073)及No:HKCJ2300060—6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LS/T3220—2017《芝麻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或者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或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同日,本局对当事人原料贮存、设施设备、加工场所环境、成品库房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销售票据等材料进行核查。经查,被抽检批次的芝麻酱已全部售出。同时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法市监责改〔2023〕14—0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召回已售不合格食品。2023年8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生产芝麻酱(商标:优里塔,规格:80克/盒,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LS/T3220,储存条件:常温)300盒,生产必需支出408元。该批次芝麻酱未经出厂检验,于2022年9月28日,以2.2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锦州广聚商贸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转售至各食品经营单位。2023年7月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北镇市沟帮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芝麻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No:HKCJ2300060—6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41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不符合LS/T3220—2017《芝麻酱》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后,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当事人得知上述食品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生产该食品,并对已售该批次食品实施召回措施,实际召回数量为0。经当事人自查,导致上述食品过氧化值不符合该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20—2017《芝麻酱》要求的原因,是成品库房温度较高、产品在高温环境下存放时间较长导致。2023年8月7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调查时,隐瞒食品生产数量、未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等部分事实,并向本局提供伪造的、检验结论合格的No:2022SWT02458《检验报告》(注:该报告标称检验机构是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虚假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混淆事实,干扰本局案件调查处理。为查清事实,2023年10月11日,本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真伪鉴别,经鉴别:该所出具的编号2022SWT02458《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恒丰(生乳),生产单位: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且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是唯一的。至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提供的No:2022SWT02458《检验报告》复印件系伪造的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2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涉案食品未经检验出厂销售、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及虚假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的事实。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日本局对其予以复核检查,经查,符合本局下达的法市监责改〔2023〕14—0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660元,违法所得252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3、并处罚款36508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6760元。
36508.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