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张杰瑞汉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俊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BYD2194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鑫海新天地1号楼20门市(正街东六路北)(东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上述食品标识与包装分离的冷冻鸡腿(净含量:1000g)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8日从拜泉县柏华刘家香油坊购进的,共购进一袋,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称原定前一天将其制作菜品使用,后来改为其他菜品,此食品原材料未使用,之后未及时将该食品原材料放回到原包装袋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该标识与包装分离的冷冻鸡腿(净含量:1000g)未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拜泉县柏华刘家香油坊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从正规渠道进货;
8、当事人从拜泉县柏华刘家香油坊购进冷冻鸡腿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鸡腿(净含量:1000g)进货数量及进货日期。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