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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龙发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盘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ERJ2Q1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保利清能西海岸二区第G5幢1层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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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3〕12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洋河系列白酒是2023年3月份从个人手中回收的,并通过现金结算,其中:梦之蓝M3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是以500元/瓶的价格回收,数量2瓶;天之蓝绵柔型洋河蓝色经典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是以380元/瓶的价格回收,数量1瓶;购进后,分别按梦之蓝M3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650元/瓶、天之蓝绵柔型洋河蓝色经典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410元/瓶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上述涉案商品尚未销售。上述洋河系列白酒于2023年5月29日已扣押,现无库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之规定,经核算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为650×2+410×1=1710元。 另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购销账目记录,也未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等凭证,致使无法核查供货者的信息及开展溯源工作,还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云边系列白酒)案受过我局处罚。 综上,依据上述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记录的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71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梦之蓝M3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18,批号:3240904A2)数量2瓶;天之蓝绵柔型洋河蓝色经典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480ml,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122,追溯码:C017A140003)数量1瓶,合计3瓶。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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