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连家浩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CBWXG21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路158号第1幢1楼103室、2楼2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4
(2025)浙0111民初966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袁**
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5
(2025)浙0111民初9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连**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2
(2025)浙0111民初4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东越建材商行
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3
(2025)浙0111民初966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袁**
王**
裁判文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9
(2025)浙0111民初966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袁**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48-1号
2025年03月26日本机关汪建国、洪剑锋接收到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函》(杭富人社移交字 【2025】1号),移送函显示: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连家浩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本案于2025年04月01日立案,由汪建国、洪剑锋承办。于2025年0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 于2025年03月26日接收到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函》(杭富人社移交字 【2025】1号),移送函显示: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连家浩涉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我们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当事人来中队处理,1、2025年04月14日我中队执法队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家浩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了接受调查通知书,已于2025年04月17日15时03分由家人连家才签收。2、2025年06月30日我中队执法队员在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公示栏粘贴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由新登镇乘庄村王银华、叶忠良二位村干部见证人签字确认。3、执法队员电话联系连家浩5次,电话接通但均未接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锁定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最终当事人杭州浩邻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家浩没有来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1、2025年03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了当事人各种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违法行为的笔录、材料、杭州市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未缴补缴有关情况说明等(附有关案件移送处理的证据清单);
2、2025年04月14日10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5】第8351747号)、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新登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时间;
3、2025年06月30日10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在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公示栏粘贴公告送达了《接受调查
处理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5】第836635号)、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新登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时间;
4、2025年04月09日至04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连家浩6次,当事人一直不接电话的事实;
5、2025年04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原来的公司地址拍摄照片2张,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已经不在原来公司场地的情况,早已经搬走了;
6、2025年06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公示栏前拍摄照片6张,视频一份,证明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的情况;
7、2025年0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登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了公司存在的情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叁拾陆元捌角整(¥10636.80)
10636.80元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