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隆商贸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隆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300MA0KCQCT54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宏苑商7铺面一、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高市监处罚﹝2023﹞15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没收不合格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7个;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人民币975元整。
975.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09-11
2
阳高市监处[2023]15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05月23日在深圳市焰井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燃气报警器)10个,购进单价为25元/个,总金额为250元。该商贸中心自购进该批货到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期间,只抽样销售3个后再无其他销售,仓库剩余7个。该产品的市场标签价为65元/个,产品的货值总额为650元。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8日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商贸中心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阳高市监强制〔2023〕11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阳高市监强制〔2023〕11号)、送达回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经营者李隆隆身份证复印件1张,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张美玉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检查情况。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该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为不合格产品。
4.当事人购进该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进货票据,价格标签,证明:该产品存在销售行为。
5、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隆商贸中心销售不合格产品线索移交函。
罚款0.09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975.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