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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志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APH5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舟路19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渝0109民初3632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闵**
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5)渝01民终1957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11
(2025)渝01民终724号
公司决议纠纷
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蔡**,闵**,王**,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8-20
(2024)渝0109民初8041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闵**
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1
(2024)渝0109民初251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闵**
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6
(2024)渝0109民初251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闵**
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7
2024-04-07
(2024)渝0109民初2764号
公司决议纠纷
闵**
王**,蔡**,重庆步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44号
经查,2023年9月,当事人向我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指定委托代理人为王*丽,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该申请书由拟新任法定代表人蔡*妹签字并盖有当事人公章。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此次变更进行了核准,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两江登字2023第0669299号)。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领取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经查,当事人此次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提交了显示召开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其中《股东会决议》显示内容为:根据《公司法》、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23年08月28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闵*华、徐*杰、博*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参加,经代表公司100.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审议通过本公司新章程,2.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由于保管不善,不慎遗失,已于2023-08-28在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于本次登记同时申请补领正本、副本,情况属实。,显示股东签名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闵*华、徐*杰,其中《董事会决议》显示内容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23年08月28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蔡*妹,徐*杰,朱*,闵*华,王*忠,黄*,骆*参加,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董事通过,作出如下决议:1.免去徐*杰公司董事长职务。2.选举蔡*妹为公司董事长。3.解聘闵*华本公司经理职务。4.聘任肖*光为本公司经理。5.解聘黄*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6.聘任朱*为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显示的参会董事签名为朱*、蔡*妹、王*忠、骆*、黄*、徐*杰、闵*华。经查,该案中涉及的民事纠纷已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判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9民初2764号)审理认定的事实为(部分摘录):本案中,步鸣公司2023年9月28日所作工商变更登记前,适用的是2021年5月7日制定的公司章程。步鸣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事宜,应按照该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规定进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步鸣公司2023年9月28日所作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机关的是落款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的步鸣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步鸣公司董事会决议,但庭审中,步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步鸣公司举示的2023年8月28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0(伍万)元。
50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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