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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02589626275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蚂蚁堆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1
(2024)川1303民初2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润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3
(2022)云0925民初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2-05-25
(2022)云0902民初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4
2019-12-09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7
2020-11-29
(2020)云0926执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02
2020-09-24
(2020)云0902执555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02
2020-09-10
(2020)云0902执5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30
2020-06-19
(2020)云0902执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临沧市临翔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16
2019-11-29
(2019)云0926民初1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4
2017-03-31
(2016)云0922民初1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云县云雪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7621.68元
民事案件
7
2018-11-06
2018-05-25
(2017)云0921执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0-09
2018-08-09
(2018)云0922执恢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沧百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7-20
2018-05-23
(2017)云0922执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6-29
2018-05-22
(2017)云0922执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临沧百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5〕55号
经查,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抽样不合格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300块,生产成本为3元/块,成本货值金额3900元。2024年7月2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所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8块(检验14块,备样14块)。2024年12月9日,经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4-Q01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干密度不符合GB/T 11968-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依据《2024年云南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7日,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检验报告》№.24-Q0102(3/7),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即视为放弃该权利。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价格为3.8元/块,均已自用(用于修补围墙及厂房扩建),合计货值金额494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不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适用从轻情形的,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裁量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940(肆仟玖佰肆拾)元60%的罚款人民币2964(贰仟玖佰陆拾肆)元。依法上缴国库。
3024.0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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