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广通信和茶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贵雄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31MA6KBA580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广通镇广通街3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禄市处字[2023]第75号
2023年6月21日,我局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禄丰市广通信和茶厂”生产的“绿茶”(散茶:生产日期:2022年9月15日)进行监督抽检的编号为SP2023A13358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总体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清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充分体现过罚相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绿茶”8.73公斤(生产日期:2022年9月15日)
2、处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广通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