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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赢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耀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9MA5YQ2DG8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永隆路15号(站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9
(2022)渝0119民初28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均昊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赢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3)197号
2023年7月10日,检验报告(NO:2023-51SH05046)显示重庆中赢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进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的0号车用柴油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3-51SH060151)显示当事人2023年6月5日生产的车用压缩天然气不合格。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组织上述抽检检查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提交了复检报告申请。2023年7月27日,本局将收到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均为维持原结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经查,2023年5月2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进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现场抽检3号机14号枪6L,支付了检样3L的购样费用21.51元,备样3L封存于当事人库房。2023年6月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当日的车用压缩天然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现场抽检时抽样基数5小时销售量680Kg,抽样数量2m3,其中检样数量1.95m3,备样数量0.05m3,备样封存于承检单位,样品为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未支付购样费用。 2023年7月10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51SH050464、NO:2023-51SH060151),结论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车用压缩天然气和0号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的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购进数量为20T,金额是154000元。入库重量为19970Kg(换算体积为19970Kg/0.8283=24109.62L),销售单价为7.17元/L,备样3L,销售数量为24106.62L(24109.62-3=24106.62),销售金额合计为172844.47元(24106.62L*7.17=172844.47),营销费优惠金额7690.01元,上述不合格产品已纳税金额为2836.5元,违法所得为8317.96元(172844.47-154000-7690.01-2836.5=8317.96)。 当事人2023年6月5日生产的不合格车用压缩天然气抽检当日5小时总销售量为680kg(换算成体积为999.41m3(680/0.6804=999.41m3)),购进单价为2.516元/m3,购进金额2514.52元(999.41m3*2.516=2514.52)。销售单价为5.42元/kg,货值金额为3685.6元(680*5.42=3685.6),上述不合格产品已纳税金额为157.69元,违法所得为1013.39元(3685.6-2514.52-157.69=1013.39)。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压缩天然气、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车用压缩天然气和0号柴油的时间为3天和1天,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码G00100101)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案中,当事人从合法渠道采购,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排查整改,本局综合考虑上述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危害程度及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0.5倍的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3L;2.没收违法所得9331.35元;3.罚款88265.04元。建议对其拟处罚告知,请领导审批!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88265.04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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