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鑫如家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3L52277813F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河西区双水道35号增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市监处罚〔2025〕94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从店中售出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酒神花生(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保质期180天),售价7.5元/袋;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6日到该店检查,现场未发现其售卖酒神花生,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记录但是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无收银系统且现场未发现销售记录,故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7.5元。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元;3. 警告。
1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2
津西市监处罚〔2024〕1116-23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9日从天津汇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怡冠园节节高湘味辣条(净含量:116g)4袋,生产日期2023/06/04,保质期6个月;于2023年8月29日从天津汇鑫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双汇Q趣儿”孜然风味香肠1箱共40根,生产日期20230816,保质期90天,购进后在店内销售,其中怡冠园节节高湘味辣条售价4.5元/袋、“双汇Q趣儿”孜然风味香肠售价3元/根。2023年11月19日售出的2根“双汇Q趣儿”孜然风味香肠和2023年12月24日售出的1袋怡冠园节节高湘味辣条均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1月22日、12月25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均未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过期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10.5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