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正慧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JBF25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青0105民初2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孙**,陈**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7
(2023)青0105民初5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郭**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3-10-20
(2023)青0105民初5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管**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3
(2023)青0105民初5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管**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9-08
(2023)青0105民初5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郭**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08-10
(2023)青0105民初5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管**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7
2022-06-06
(2022)青0105民初1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李**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6-06
(2022)青0105民初1005号
买卖合同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李**,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四川成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0
(2025)青0105民初2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孙保国;陈晓蓉
裁判文书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9
(2025)青0105民初2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孙保国;陈晓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6
(2024)青0105民初5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胡**
裁判文书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1-06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11-12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
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4
2022-04-19
(2022)青0105民初1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俩老挑商贸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一稽罚﹝2025﹞57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1年7月15日,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05734577-05734583;开票日期2021年11月2日,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17929226-17929227、17929229-17929238;开票日期2021年11月3日,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24049292-24049307,货物名称:*木制品*板材、*林业产品*板材,金额共计3,346,283.14元,税额共计435,016.86元,价税合计共计3,781,300.00元。经查,你公司由于业务需求在西宁丰源检查经营部及北山市场等地调货购进一批板材销售给青海慕沁哲商贸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西宁丽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项目部,与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021年9月应进项税额转出89,884.10元,补缴增值税89,884.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91.89元,教育费附加2,696.52元,地方教育附加1,797.68元;2021年11月应进项税额转出345,132.76元,补缴增值税345,132.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159.29元,教育费附加10,353.98元,地方教育附加6,902.66元;以上共计补缴增值税435,016.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451.18元,教育费附加13,050.50元,地方教育附加8,700.34元。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购销合同、现金收据、销货清单、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成本明细账、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明你公司与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 证据二:你公司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成本明细账、银行流水明细。田林芳银行交易流水、程迷银行交易流水,证明你公司与山东中木樵夫木业有限公司无真实的资金往来。 证据三:你公司的情况说明、发票复印件、抵扣清单统计表、成本明细账、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已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宁税一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35,016。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451。1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2,734。02元
232734.02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