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正良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2MABRMEYH5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府前路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滨海交路执﹝2026﹞132号
2026年01月21日14时40分,当事人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本统计周期2025年06月23日至2026年06月22日,共有货运车辆4辆,违法超限1辆苏J29129,因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并提供“守护2.0”业户违法超限案件查询信息截图为证。
责令停业整顿3日
0.00元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2
阜宁交路执〔2025〕1540号
2025年11月06日15时35分,当事人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单鸿文驾驶车辆苏J29129(黄)运输太阳能板,途经阜宁县古河派出所东约100米处,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勘验,车货总高4.2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车货总高限制标准4米,超高0.2米。经调查核实,该车车辆所有人为: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罚款伍拾元
50.00元
阜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3
豫宛社交罚字﹝2025﹞第0400037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16
4
滨海交路执﹝2025﹞527号
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贰仟伍佰元
2500.00元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5
J370285202500066
2025-03-1015:54,莱西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莱西市G308与南京路口东100米对耿志涛驾驶的苏JP983超(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云宇、宋学芳向耿志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耿志涛驾驶苏JP983超(黄色)车,从龙口到江苏运输铝材货物。经查:该车苏JP983超(黄色)行驶证标注车属单位为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未能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初步网查该车所属单位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莱西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0
6
J370685202500036
2025-02-2416:30,招远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招远市国大路与河东路交界口东50米对张心局驾驶的鲁FAC287(黄色)苏JP985超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贾浩成、杨金江向张心局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张心局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当场正运输粉丝(属于普通货物),该车挂车悬挂苏JP985超(临时牌照),张心局当场提供不出该车挂车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明。驾驶员张心局配合检查并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证据有现场录像、现场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07
7
370685202400444
2024-08-28 09:26,招远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招远市大刘家村东200米对周永岗驾驶的鲁FCV879(黄色)苏JN199超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伟朋、韩洪吉向周永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周永岗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从招远拉一车齿轮配件到湖南长沙市,驾驶员当场提供不出苏JN199超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车暂扣于停车场,驾驶员周永岗配合检查并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对其进行罚款
1000.00元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12
8
371681202400481
2024年07月22日 14时5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西外环附近,对郑宏图驾驶的晋K06103(黄色)苏JS378超(白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峰15150717102、孙宝刚15150717019向郑宏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晋K06103(黄色)苏JS378超(白色)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从河北到邹平运输散装货物玻璃(可解体普货),经执法人员测量未超限运输,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对驾驶员和车辆相关证件进行了取证,该挂车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驾驶员郑宏图不能提供该车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驾驶员郑宏图对此无异议。证据:交通运输执法现场笔录、交通运输执法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通执法现场执法照片、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23
9
370685202400302
2024-06-06 10:30,招远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院里村南100米对耿志涛驾驶的鲁FDT505(黄色)苏JT111超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伟朋、韩洪吉向耿志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从招远拉大、小包装齿轮一车到广州,驾驶员当场提供不出苏JT111超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车暂扣于停车场。执法现场告知驾驶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驾驶员配合检查并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对其进行罚款
1000.00元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19
10
津交(总)罚﹝2024﹞11885号
滨海正良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