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鸿华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益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202MACTCMRD9U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新乐大街45号鸿瑞名都广场一层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散装空心山楂”和“散装金丝黄菊”的过程中,打印价签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抹零,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散装空心山楂”售价应为7.6608元,实际收取7.70元,“散装金丝黄菊”售价应为10.192元,实际收取10.20元,合计多收取金额0.0472元。经查询该超市销售记录,上述商品共计销售1163份,多收取金额0.88336元。
1、没收违法所得0。88元。2、罚款1200元。
1200.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2
﹝乐﹞市监罚﹝2024﹞52号
2024年6月5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抽检机构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到乐都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执法人员同抽检人员至新乐大街45号鸿瑞名都广场一层商铺海东鸿华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抽取胡萝卜4KG,5.16元/KG(见抽样单)。经过检测该产品中噻虫胺含量超过国家安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办案机构集体研究讨论认为本案案情简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80元。
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3
﹝乐﹞市监罚﹝2024﹞28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1、没收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休闲纸碗87包;2。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3。罚款2340元。
234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4
东乐都市监罚字﹝2024﹞19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塑料购物袋87包; 2。没收违法所得382。5元; 3。罚款2340元。
234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