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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303534405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都市工业区解放大道21号A107-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刘**
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8
(2021)鄂0104民初1072号
合同纠纷
贾**,韩*
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21-04-27
(2021)鄂0104民初1072号
合同纠纷
韩*,贾**
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21-03-17
(2021)鄂0104民初1072号
合同纠纷
贾**,韩*
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5
2020-08-03
(2020)鄂0104民初2033号
合同纠纷
陈*
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6
2020-05-26
(2020)鄂0104民初772号
合同纠纷
张**
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7
2019-07-02
(2019)鄂05民初52号
合同纠纷
王**
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6
2021-07-15
(2021)鄂民申2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谭**、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3
2021-04-15
(2021)鄂05民终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谭**、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3
2020-10-09
(2020)鄂0506民初1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谭**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20
2020-11-09
(2020)鄂0104民初2033号
合同纠纷
***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20
2020-11-09
(2020)鄂0104民初2033号
合同纠纷
陈*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02
2020-09-03
(2020)鄂0506民初1846号
合同纠纷
龚**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01
2020-04-26
(2020)鄂0104民初463号
合同纠纷
李**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17
2020-06-03
(2020)鄂0104民初2067号
谭**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02
2020-05-25
(2020)鄂0104民初606号
合同纠纷
高**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30
2019-11-05
(2019)鄂0104民初7184号
合同纠纷
龚**与湖北建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税一稽罚﹝2025﹞170号
偷税、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1.你单位存在采用隐匿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3077.67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单位予以处罚。你单位前述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2020年,但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本次处罚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5号)第一项规定的“较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对你单位的前述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077.67*50%=1538.84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处罚。因你单位已于2023年12月已转为非正常,无法限期改正,符合《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3-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