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撵饭记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洋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MA6PQG284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春和街道龙池社区九龙片区西河北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2
(2026)云0428民初136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撵饭记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云南永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撵饭记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402MA6PQG2844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53040200169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春和街道龙池社区九龙片区西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洋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收到《南昌昌北机场海关关于通报撵饭记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风干萝卜干抽检不合格的函》,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到当事人所在地送达了《南昌昌北机场海关关于通报撵饭记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风干萝卜干抽检不合格的函》,函中所涉及产品为商标:撵饭记口口脆高原风干萝卜干,生产企业:撵饭记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15月,保质期至2027/04/19,规格:16G/袋),内容为南昌昌北机场海关对该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及复检结论均为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对上述函所涉被抽检样品、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检验及复检结论均无异议。2、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15月,保质期至2027/04/19,规格:16G/袋)的撵饭记口口脆高原风干萝卜干一共生产了150件,每件600袋,合计150件。全部销往云南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地面销售公司,云南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地面销售公司将该批次产品全部发往江西东方航空配餐有限公司,至今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60元/件,总销售金额9000元,无库存。认定违法食品货值金额9000元。3、当事人于2026年4月13日接到上述函后次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对上述批次产品开展召回工作。该批产品部分已消费完毕,剩余部分全部被南昌昌北机场海关扣押,无法召回,召回数量为0。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玉罚告〔2026〕21号),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涉案不合格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积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积极分析查找涉案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且为首次违法,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伍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进行从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
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撵饭记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元)。
5000.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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